w66手机网址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具体包括: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区级各部门;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四)行政机关设立的、依法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党的机关中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和行使行政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区直事业单位,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机关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后负责公开。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第二章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发布
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按照《条例》确定。
第五条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按照《条例》执行。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按照《条例》执行。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公开意见。各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提出公开意见,确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保密审查。各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三)政策解读。拟公开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同步起草、审签、公开政策解读。
(四)协调。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牵头机关与第三方协调确认是否可以公开。
(五)发布。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本机关负责人审定后公开。
(六)动态调整。各机关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应当于公开平台上及时做出调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评估,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公开。
(七)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起草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本条(一)至(六)项工作。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关是本制度第一章第三条所列的机关。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及政府办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其他机关负责本机关的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方式包括:信件、政府网站、电子邮件和口头提出代为填写的方式。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收到申请日期、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 内容、提出申请方式、办理结果等。
(二)审核。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受理机关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内容不全面、不明确的,按规定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或对申请内容作出补正。
(三)办理
1.独立办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制作的,由本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
2.协同办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后提出拟答复意见。
向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相关机关提出答复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转相关机关,相关机关应经保密、法制审查后提出拟答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提出答复意见的机关对答复意见内容负责。
3.会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本机关有关负责人报告,会同相关单位或者法制机构会商研究答复意见。涉及单位较多或重大事项时,由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答复意见。
4.意见征求。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四)答复
1.答复期限。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收到申请的时间,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进行补正、延期、征求其他机关或第三方意见的,按《条例》规定办理。
2.答复审签。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按照《条例》规定提出拟答复意见,经过保密、法制等审查,将拟答复意见报机关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答复。
3.答复书要素。答复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文号、标题、称呼(申请人姓名或申请机构名称)、收到申请时间、申请内容、答复依据、答复结果、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机关名称及印章、成文日期。
4.答复方式途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答复的具体形式,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数据,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以邮寄形式送达需使用邮政 EMS,并留存好相应单据。
(五)归档。申请事项办结后,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材料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原件(含信封)、答复书(含提供信息)、审批单、邮寄单据或其他答复凭证(如 EMS 邮寄单、邮箱发送记录等)。
有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求书、办理单、其他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制审核意见、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的,一并归档保存。
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纸质材料应一并归档保存。
第四章 考核和评议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党的机关中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和行使行政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区直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和评议坚持客观全面、公平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设定考核评议等级,考核标准要有可比性,可操作性强,便于评估和核实。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结合省、市、区年度目标考评、年度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综合考量制定,视情况设置加分项或减分项以及分值。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采用审核佐证材料与日常考评相结合、集中检查与自检自查相结合、网上筛查与电话核查相结合等。
第十六条 具体考核细则由考核主体制定,原则上每年集中考核一次。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由考核主体形成报告,纳入各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加强与督考办、营商局、司法局等部门的协作,结合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同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评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公开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问题,应主动整改;未整改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公开主体,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造成的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